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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时间: 2025-08-20 23:40:29 |   作者: 南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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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撑多渠道灵敏工作的定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证和改进民生着力处理大众急难愁盼的定见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辖区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的缴存、运用、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灵敏工作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信誉杰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法灵敏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校大学生及结业不超越三年的高校结业生。灵敏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和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能参照本细则参与住宅公积金准则。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首要指在本市处理工商和税务挂号,并收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招聘人员;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首要指以个体劳作为主的工作,如自在律师、撰稿人、独立艺人、歌手、自在摄影师、咨询师、训练师等;

  (三)新工作形状从业人员。首要指网约车司机、网络零售、线上教育训练、互联网医疗、在线文娱、快递投送、网约送餐、自媒体人等新工作形状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灵敏工作人员参与住宅公积金准则,以自愿为准则,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资金由自己承当,归于缴存人个人一切。

  第五条住宅公积金中心担任处理乌鲁木齐辖区内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和运用。

  第六条灵敏工作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在职员工缴存资金统一处理、分账核算。

  第七条灵敏工作人员请求自愿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应与住宅公积金中心签定缴存运用协议,清晰两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运用行为,约好违约责任。

  第八条住宅公积金中心树立灵敏工作人员缴存专户。灵敏工作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宅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树立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开设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时应供给自己有用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原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至灵敏工作人员缴存专户。

  第九条灵敏工作人员缴存住宅公积金可挑选按月扣划和自主缴存。挑选按月扣划的,缴存人每月准时将缴存资金存入约好的借记卡中,由住宅公积金中心按月主动扣款;挑选自主缴存的,缴存人应在约好缴存周期(月、季、年)首月完结缴存,未在约好时间段内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不得补缴。

  第十条灵敏工作人员应在住宅公积金中心发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认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灵敏工作人员接连欠缴住宅公积金超越3个月,体系将主动封存个人账户,住宅公积金中心以短信等方法奉告缴存人。

  第十二条月缴存额及缴存方法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人依据本身的需求经过柜面或手机公积金APP处理,处理完结后,履行新的月缴存额及缴存方法。

  第十三条灵敏工作人员可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请求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信息改变等事务。

  第十四条缴存人只允许以一种身份进行缴存。因劳作联系产生显着的改变,灵敏工作人员与单位在职员工身份可转化,账户须搬运。

  第十五条灵敏工作人员契合异地搬运接续条件的,能够按相关规则经过全国住宅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渠道处理异地搬运手续。

  第十六条灵敏工作人员不存在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借款、住宅公积金贴息借款或个人缴存账户冻住等景象,可自愿停止协议处理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灵敏工作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从头请求自愿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自请求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从头缴存时应契合本细则规则的请求条件,并从头签定缴存运用协议。

  第十八条住宅公积金自存入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住宅公积金计息周期为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灵敏工作人员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灵敏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一)购买住宅、归还住宅借款本息、租借住宅等住宅消费景象的,依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则履行;

  (二)有未结清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其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无未结清住宅公积金借款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可销户提取以灵敏工作人员身份缴存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单位缴存员工身份转化为灵敏工作人员的,自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员工身份缴存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灵敏工作人员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宅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须具有以下条件:

  (二)树立住宅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账户状况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接连正常足额缴存;

  第二十一条灵敏工作人员处理住宅公积金借款与在职员工住宅公积金借款方针共同,如遇在职员工住宅公积金借款方针调整,灵敏工作人员借款方针同步调整。

  1.补助条件:开户后接连、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满12个月且账户资金未运用。

  2.补助规范:按12个月缴存额的0.5%给予补助(不含以单位缴存员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及外中心转入部分)。

  3.补助发放:由住宅公积金中心在核实缴存状况后于次月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

  4.请求材料:在校大学生供给学生证或相关在校证明;结业不超越三年的高校结业生供给结业证书;承诺书。

  5.补助发放:补助资金在住宅公积金中心审阅经往后发放至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契合本项方针条件的仅享用一次。

  第二十三条住宅公积金中心编制灵敏工作人员计算报表,全面搜集灵敏工作人员的事务数据,经过对实缴率、资金归集量,资金提取率、存贷比等要害目标的剖析,监控住宅公积金整体出入及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出入状况。

  第二十四条住宅公积金中心依据资金流动性及出入平衡等实在的状况,拟定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借款方案,当整体资金流动性缺乏时,按有关程序经过住宅公积金贴息借款、财物证券化等方法弥补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五条当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资金运用对整体资金流动性形成较大影响,住宅公积金整体存贷比、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存贷比超越特别的份额时,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收紧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借款方针。

  第二十六条住宅公积金中心应当树立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宅公积金缴存、运用等状况。灵敏工作人员有权查询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七条灵敏工作人员具有失期行为的,包含违规提取住宅公积金、违规获取住宅公积金借款、贷后停缴、还款逾期等,住宅公积金中心可对灵敏工作人员进行失期行为挂号,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失期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运用住宅公积金的灵敏工作人员,住宅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宅公积金和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资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有关住宅公积金处理方针规则履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令和法规或方针调整,住宅公积金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用期二年。本细则由住宅公积金中心担任解说。

  文件下载:《乌鲁木齐灵敏工作人员缴存运用住宅公积金实施细则》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